復合竹地板出口退稅率確定

2005-06-03來源:熱度:11836
財政部、國家稅務(wù)總局近日通知,2005年國務(wù)院稅則委員會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5年版)》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稱,稅則號為“44092011”,將木制地板與竹制地板加以區(qū)分。

  將多層復合竹地板中稅則號44092011項下的“一邊或面制成連續(xù)形狀的瀕危竹地板條、塊”的出口退稅率核定為0%;對稅則號4409201l項下的“一邊或面制成連續(xù)形狀的其他竹地板條、塊”的出口退稅率核定為13%,并從200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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