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木家具與“木材出口管制”

2013-05-31來源:魚珠木材網熱度:11966


  “越南紅木出口近期提稅200%,以交趾黃檀為例,從原來海關核定征稅價3900美元提高到15000美元,原來的二線紅木如花梨木由原來的500美元提高到1500美元?!?


  其實,早在兩個月前,2013年3月份,第16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公約)締約國大會在泰國曼谷召開,會議所形成的**CITES管制物種附錄共包括247種木材樹種。其中就有我們常說的幾種紅木。


  為解決日益增長的野生動植物貿易對生物資源造成的威脅,國際社會最早于1973年3月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召開了關于締結CITES公約的全權代表大會,并討論通過了CITES公約,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有178個締約國。締約國大會一般每2-3年召開一次。近40年來,CITES公約在促進國際野生動植物種貿易規(guī)范化管理、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于1981年正式加入CITES公約,并在國家林業(yè)局和中國科學院分別建立了管理機構和科學機構,專門從事我國履行CITES公約和控制瀕危野生動植物的進出口工作。其中建于國家林業(yè)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CITES公約履約等管理工作。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履行公約,在實施對瀕危物種的貿易控制和規(guī)范管理,加強國家履約立法和執(zhí)法,開展保護瀕危物種宣傳教育和能力建設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CITES公約通過制定管制物種的附錄,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促進國家履約立法和執(zhí)法,對違約方實施制裁等措施,來規(guī)范國際野生動植物貿易活動,以達到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目的。CITES公約包含三個不同管理級別的附錄,列入附錄Ⅰ的物種禁止商業(yè)性國際貿易;列入附錄Ⅱ的物種須有進出口許可證或者再出口證明書,方可進行國際貿易;列入附錄Ⅲ的物種須有締約國(成員國)出具進出口許可證和原產地證明,才可進行國際貿易。目前列入CITES公約管制的野生動物有5000多種,野生植物約29000種。


  在CITES公約所涉及的動植物類群中,木材一直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注。根據近三屆的CITES締約國大會發(fā)展趨勢,CITES正不斷加快將其管制范圍向各種木材特別是熱帶木材樹種的延伸。


  2007年第14屆締約國大會,CITES管制附錄的附錄Ⅲ新增了薩米維臘木(南美蒺藜木)、微凹黃檀、伯利茲黃檀和香洋椿等4種木材樹種。


  2010年第15屆締約國大會,CITES管制附錄共包括111種木材樹種,附錄Ⅰ有7種,附錄Ⅱ有94種(包括4種紅豆杉屬、5種愈瘡木屬、25種白木香屬、8種擬沉香屬和40種棱柱木屬木材樹種等),附錄Ⅲ有10種。其中,玫香木新增列入附錄Ⅱ,薩米維臘木被升列至附錄Ⅱ。


  2013年第16屆締約國大會,CITES管制附錄共包括247種木材樹種,附錄Ⅰ有7種,附錄Ⅱ有231種(包括48種黃檀屬和84種柿屬樹種的馬達加斯加種群等),附錄Ⅲ有9種。其中,交趾黃檀、中美洲黃檀、東非沙針,以及黃檀屬馬達加斯加種群(48種)和柿屬馬達加斯加種群(84種)新增列入附錄Ⅱ,微凹黃檀和伯利茲黃檀被升列至附錄Ⅱ,將于2013年6月12日生效。


  在第16屆締約國大會之前,我國國家標準GB18107-2000《紅木》所列的33種紅木樹種中已有5種被列入CITES公約管制,其中巴西黑黃檀被列入附錄Ⅰ,檀香紫檀被列入附錄Ⅱ,伯利茲黃檀、微凹黃檀和盧氏黑黃檀(俗稱大葉紫檀)被列入附錄Ⅲ。根據第16屆締約國大會已公布的CITES管制物種附錄信息看,國際社會對紅木樹種資源的管制力度和范圍迅速擴大。世界范圍內被列入CITES公約的紅木樹種上升為7種,其中附錄Ⅰ不變,仍為巴西黑黃檀,為禁止商業(yè)性國際貿易;附錄Ⅱ除了原有的檀香紫檀,又新增交趾黃檀和中美洲黃檀,同時微凹黃檀、伯利茲黃檀和盧氏黑黃檀由附錄Ⅲ被升列至附錄Ⅱ,這些樹種均須有進出口許可證或者再出口證明書,方可進行國際貿易。


  我國是CITES公約締約國,也是木材及木制品的進出口大國,我國林產品進出口和加工企業(yè)尤其是紅木行業(yè)相關企業(yè),應及時了解CITES公約所管制的木材種類,了解木材來源的合法性,以規(guī)避和化解可能面臨的風險和困難。

 

免責聲明:凡注明稿件來源的內容均為轉載稿或由企業(yè)用戶注冊發(fā)布,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轉載稿和圖片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對于用戶評論等信息,本網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