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銷售假冒立邦漆公司總經(jīng)理被判刑

2015-08-11來源:濟南日報熱度:19411

 

    因購買、銷售假冒“立邦”注冊商標的內墻涂料,兩名被告人朱某和李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和1.5萬元。這是記者日前從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的。


    近日,濟南中院二審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系濟南寰源公司總經(jīng)理。2013年3月,朱某從位于歷城區(qū)的海舟涂料廠以每桶85元的價格購進200桶假冒“立邦”注冊商標的內墻涂料,并安排被告人李某將該批涂料以每桶130元的價格銷往天津市華明鎮(zhèn)回遷二期工程工地,銷售金額為2.6萬元。2013年4月,朱某再次從海舟涂料廠購進140桶假冒“立邦”注冊商標的外墻涂料。李某再次按照朱某的安排,將該批涂料以每桶530元的價格銷往同一地點,銷售金額為74200元。兩次銷售金額共計10.02萬元。兩人售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涂料被購買方發(fā)現(xiàn)存在質量問題,購買方未支付貨款。


    一審法院宣判后,李某不服判決,上訴稱自己并不知道購買的涂料是假冒的,行為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當免除處罰。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無罪或免除處罰。


    濟南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某、原審被告人朱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shù)額較大,一審認定二人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正確。上訴人要求對其免除處罰的上訴理由,無事實、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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